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行政复议申请

发表日期:2011-11-22 14:24:57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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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行政复议申请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九、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 证据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见教材)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涉及钱的问题一律先交钱再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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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angqiao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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