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CPA《经济法》辅导: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发表日期:2009-11-30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提示: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并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符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AD正确;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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