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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CPA《经济法》辅导: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二)法系

1.法系

法系是在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加拿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其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三,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点睛:

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包括的国家。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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