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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哭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设立或者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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