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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履守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皂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世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舌动。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2003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发布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3)企业账务出现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3)国家有关法雒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三、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
(一)清产核资的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1.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懿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粪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3.价值重估。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牛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擘进行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身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金核实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茗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贝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6国有资本金数额。
6.完善制度。完善制度是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二)清产核资韵程序
1.企业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级国有资产监督管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产核资工作。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1)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爹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2)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3)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4)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5)向同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忌申报材料。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釜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清产核资工作报等。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真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见,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婚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才料;(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蓑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5)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亥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怒后的企业会计报表;(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变更登记手续。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纽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眵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允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四、清产核资的要求
(一)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事,严肃工作纪律。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和内容进行检查。
(二)对企业的要求
1.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2.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企业请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斥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4.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应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径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5.企业清产校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赍产.可以在蒲产棱费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6.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桉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锖秉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7.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人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8.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矗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9.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滑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
1.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请产桉资材料7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校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期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要鉴证证明。
2.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聿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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