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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九章(6)

发表时间:2012年1月19日13:33:28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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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因各种原因使得合同内容或者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称为合同的变更或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诖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xiaoli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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