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通关试题三(15)

发表日期:2009-7-1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59、发达化工厂系有国有企业。1995年1月向某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以其所拥有的5辆汽车(每辆价值人民币7万元)作了抵押。不久,在连续的发生几起交通事故中,有3辆汽车严重受损而被大修。发达化工厂将此情况告知工商银行,该银行要求其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发达化工厂又找到大地公司为其保证人,该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发达化工厂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大地公司负责偿还。1996年1月,发达化工厂到期不能还贷,该银行便欲向大地公司索赔,此时该银行收到了法院关于大地公司已申请宣告破产的通知。

问:
(1)银行在知道大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维护自身利益,应采取什么措施?
(2)发达化工厂未受损的2辆汽车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
(3)大地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
(4)银行的贷款应如何清偿?
(5)简述破产费用及其范围。
答案:

(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银行应尽快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及已设定担保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由于保证担保关系已成立,原抵押担保关系已消灭,故发达化工厂未受损的2辆汽车不能为银行所优先受偿。
(3)就本案情况看,大地公司为发达化工厂提供的担保为连带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故大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4)该银行的债权因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从大地公司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得到清偿。
(5)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盘缠持续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也从破产费用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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