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某养鸡场为引进良种鸡急需资金20万元,遂向甲公司借款10万元,以其一套价值10万元的超豪华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养鸡场又向乙公司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作了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乙公司占有。养鸡场得款后,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养鸡场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养鸡场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该合同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来,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养鸡场,要求支付运费,被养鸡场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养鸡场预计的收入未能实现,致使养鸡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甲公司、乙公司和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还查明:乙公司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个体户修理,乙公司无力交付丙的修理费1万元,该音响设备已被丙留置。
问:
(1)上述两个担保关系的效力如何?
(2)乙公司与个体户丙之间为哪种法律关系?
(3)对该套音响设备,甲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乙公司要求行使质押权,丙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4)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5)良种站要求养鸡场支付送鸡分运费,其请求是否合法?
(6)养鸡场对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答案:
(1)均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养鸡场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又据担保法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因养鸡场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养鸡场并已将音响设备交给乙公司占有,所以,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2)乙公司与个体户丙之间的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具体说是修理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3)对该音响设备,应由丙优先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最后发生的,且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
(4)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同时适用。因为定金的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得以完全履行,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二者并用时,不得超过合同总价金。
(5)良种站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故应在供货一方即良种站所在地履行,即良种站并无送货的义务,养鸡场应向良种站支付运费。
(6)养鸡场对良种站提出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养鸡场以其销售的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现养鸡场不能履行该义务系由不可抗力所致,只要养鸡场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了良种站并采取了减损措施,事后又向良种站提供了有关证明的,便可适用免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