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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资料:“重点”知识总结第二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2008-11-19 10:43:08 阅读次数:

第二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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