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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盛夏会计师事务所与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2007年8月6日签署了关于X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约定书。S作为盛夏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助理人员L等于2008年1月8日根据X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预付款项明细账等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从中选择了若干客户发函询证,同时,也向X公司的开户银行等外部机构和其他单位发函询证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和审计计划的要求,应于2008年3月5日以前结束X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外勤工作,最晚于3月9日以前向X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2008年2月8日,S要求助理人员L对X公司客户的回函情况进行归集、整理。L在归集整理后,及时向S作了汇报,相关情况如下。

资料二:于2008年1月8日寄出的100封积极式询证函中,除下列情况之外,均与X公司的账面记录一致: ⑴债务人A1公司没有按询证函的要求直接将回函寄到盛夏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寄给X公司的财务部门,由X公司的财务人员R转交。因R不知悉具体情况,拆开后方知应转交给盛夏会计师事务所。 ⑵客户B1公司复函声称其应付X公司总计5笔款项,鉴于情况复杂,已将相关往来情况从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载,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盛夏会计师事务所。L阅读该复函后已接收了相关的邮件,并与X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双方记录不一致的情况。B1公司在邮件中声明:由于本公司相关经手人卷入一件法律纠纷,暂时无法付款。 ⑶C1公司回函表明,其从未向X公司定购商品,但确实于2007年12月20日收到发自X公司的H产品。2008年1月10日,C公司采购部门相关人员已将此情况告知X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W,W请求C公司将由于地址差错而错发的产品转发给指定的G公司。考虑到产品的易碎性和2月底产品有效期将至,为避免承担责任,C公司已向X公司说明其拒绝转发。 ⑷D1公司回函表明,其确实向X公司订购了80万元的商品,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D1公司原材料仓库。但自复函日为止,D公司尚未收到商品。回函还要求本所代向X公司转达“尽快发出商品”的要求,并表明在收到商品后将在一周内付清货款。经询问X公司发货部门,相关人员答复称此批货物已于年前委托H运输公司发出。 ⑸发给E1公司的询证函至2月8日为止没有收到回函。L按X公司明细账记载的E1公司电话号码向对方查询,被告知是私宅电话。该笔业务的会计记录显示,E1公司于上年末向X公司支付了一笔金额为200万元的款项,用于向X公司订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⑹发给F1公司的询证函被邮局以“地址不详”为由退回,L将原信件地址与X公司明细账记载的地址核对后,发现这封本应发往郓城市的信件的地址被误写为邻近的运城市。 资料三:S注册会计师于2008年1月20日获悉,因X公司对其债务久拖不还,已被部分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偿还所欠的500万元款项。 审计人员按计划于2008年2月25日进驻X公司后,详细检查了X公司2007年11、12月份及2008年1、2月份的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记录并由之追查到原始凭证。资料显示,X公司应付20个债权人总计300万元的材料款。 控制测试表明,X公司有一套设计合理、行之有效的购货验收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验收单连续编号和按照验收单日期先后支付款项等。但有职员反映,具体负责支付款项的人员涉嫌舞弊,已数日未来公司上班。对此,有关部门已立案侦察,X公司以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拒绝向S提供更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