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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密压试题一(8)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2008-9-27 10:01:36 阅读次数:

第 53 题 甲出版社与乙书店签订一份图书买卖合同,甲卖给乙各类图书1000册,共计15万元,该合同甲乙双方于2007年4月5日签字并盖章。双方约定,2007年4月10日前乙书店向甲出版社支付5万元定金,4月1513前甲出版社向乙书店指定的送货人丙公司交货,丙公司负责将该批图书运送到乙书店指定的地点。4月8日乙书店向甲出版社签发一张5万元汇票,甲又将该汇票赠与某红十字会,用于救助当地灾民。4月1213甲出版社准备将该批图书送交丙公司发运,此时乙书店通知甲出版社送货人丙公司因故不能运送,改由丁公司负责运送,但要等几天明确之后再通知甲出版社,甲出版社对此未表示反对。4月16日乙书店通知甲出版社将该批图书交给丁公司运送,恰在此时该批图书部分被大雨淋湿,受损程度大约有20%,乙书店同意将未受损的图书全部运走,受损部分由甲出版社自己处理。出版社认为该批图书受损是在乙发生违约行为后发生的,责任在乙,乙应如数买走。甲乙双方为此形成纠纷,于是乙书店通知汇票的付款人拒绝向甲出版社支付票款。某红十字会在该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但付款人则以定金担保不合法为由拒绝向某红十字会支付。负责运送该批图书的丁公司与乙书店签订有运输合同,该合同明确了运输的路线、到达地点及运输费用等内容。该批图书由丁公司装车运走后,到达乙书店所在城市的某处时,丁公司准备将该批图书卸下车后开走。乙书店押运人员认为未将图书运送到指定地点,要求丁公司继续运送。丁公司人员说,该地点是我公司在本城的固定卸货地点,本公司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坚持不送,或另支付运费后再送。后查明,丁公司运送人员所说为事实,该公司以往在此城市有固定的卸货地点,并且,该公司的营运线路图中清晰地注明了周围各运送地区的卸货地点。

要求:
(1)本案共涉及几个合同关系,具体说明是什么合同?
(2)甲出版社20%受损图书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本案的定金担保是否合法?定金担保的效力能否影响票据的效力?某红十字会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获赠5万元?为什么?
(5)如果甲出版社没有将该票据转让给某红十字会,付款人能接受乙书店的理由,而拒绝向甲出版社付款吗?

标准答案:
(1)本案共涉及3个合同关系,一个是甲出版社与乙书店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还有一个是甲出版社与某红十字会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
(2)甲出版社20%受损图书的损失应由乙书店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为4月15日,在此之前出卖人甲出版社已作好交货的准备,但由于买受人乙书店方面的原因,通知出卖人延迟交货,同时该批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乙书店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接受货物,因此自违反约定之日起发生的毁损责任应由乙书店承担。
(3)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焦点是对送货地点的理解。一般说,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本案中丁运输公司营运路线图中注明的送货地点即为格式条款,是本公司事先确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乙书店协商的条款。而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约定了具体的送货地点,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此外,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应当按照与乙书店的约定,将该批图书运送到乙书店指定的地点,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4)本案的定金担保属部分无效的合同。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3万元。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5万元,定金数额为5万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超过部分无效。定金担保部分无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基础关系分离, 基础关系是否有效,都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所以付款人以定金担保无效,拒绝向持 票人支付票款的理由不正确。 另外,乙书店以其与甲出版社之间的纠纷,要求付款人拒绝向甲支付票款也不正确。因 为付款人只能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 案中甲出版社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付款人不能向甲出版社拒 绝付款,那么甲出版社将有效票据以赠与方式转赠给某红十字会,某红十字会属于依合 法方式取得有效票据,理应享有票据权利。 某红十字会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获赠5万元。首先该汇票是一张有效票据;第二,甲出版社将有效票据以赠与方式转赠给某红十字会,某红十字会属于依合法方式取得有效票 据,理应享有票据权利。
(5)如果甲出版社没有将该票据转让给某红十字会,付款人也不能接受乙书店的理由,而拒绝向甲出版社付款。《票据法》规定,债务人只能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 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案中甲出版社与付款人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付款人不能向甲出版社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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