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答题: 55、 市区某商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6月发生下列业务 (1)收取某服装厂20000元进店宣传费。为该厂商品在店内显著位置做6个月的宣传,当月该厂产品在商厦零售额达50000元。商厦与其按零售额的70%结算供货款。 (2)为某食品厂代销食品。零售金额合计40000元。与该厂零售额的80%做进货结算。另向该厂收取零售额10%的销售费。 (3)进口卷烟20箱,货价及运保费200000元,包装费3000元。支付购货佣金5000元。关税率25%。 (4)当月售出进口卷烟15箱,取得含税收入540000元。 (5)当月折扣批发销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一批,在同一张发票注明折扣前含税收入92000元,折扣后含税收入90400元。 (6)将进口卷烟1箱分发给职工做福利,2箱赠送其他业务单位。 (7)如期收到商场顶层“饮食新天地”的商户上交的上50000元承包费。 要求计算: (1) 该商厦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 该商厦当月可抵扣进项税合计数; (3) 该商厦内销增值税销项税和应纳增值税税额; (4) 该商厦当期应纳的营业税; (5) 该商厦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商厦发生购销关系的单位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开具、收到的增值税发票都经过认证
标准答案:1)该商厦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关税=(200000+3000)×25%=50750元 进口卷烟条数=20箱×250条/箱=5000条 确定使用比例税率的价格[(203000+50750)/5000+0.6] ÷(1-30%)=73.36元 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为45% 消费税定额税=20×150元=3000元 进口卷烟组价=(203000+50750+3000)÷(1-45%)= 466818.18元 进口消费税= 3000+466818.18×45%=213068.18元 进口增值税=(203000+50750+213068.18)×17%=79359.09元 或=466818.18×17%=79359.09元 (2)该商厦当月可抵扣进项税合计数=(50000×70%+40000×80%)(1+17%)×17%+79359.09×19/20-40000×10%÷(1+17%)×17%=9735.04+75391.14-581.2=84544.98元 (3)该商厦内销增值税销项税和应纳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50000+40000+540000+540000/15×2)÷(1+17%)×17+90400÷(1+13%)×13%=102000+10400=112400元 应纳增值税=112400-84544.98=27855.02元 (4)该商厦当期应纳的营业税=(20000+50000)×5%=3500元 (5)该商厦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27855.02+3500)×7%=2194.85元 教育费附加=(27855.02+3500)×3%=940.65元 本题分数: 10.00 分
解 析:
56、 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要求: (1)计算林某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标准答案:(1)未入账的客房收入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上述3项补缴可相应调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 (2)因承包后经济性质不变,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①利息费用超支,应调增计税所得=80000-60000=20000元 ②广告费用超支,应调增计税所得=50000-2100000×2%=8000元 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计税所得 ④业务招待费超支,应调增计税所得=40000-2100000×5‰=29500元 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00+200000-10000-700-300+20000+8000+30000+29500=261000元 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200000(115500+10000+700+300)-(800000-20000-8000-30000-29500)=261000(元) ⑥应补企业所得税=261000×33%=86130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①计算雇主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200000- (115500+10000+700+300)-800000-86130-50000+20000-800×12=47770元 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47770×30%-4250=10081元 (4)林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5)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10000+700+86130+10081=106911元 ②应纳税额=115500+106911=222411元 ③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106911/222411=48.07% ④因林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了10万元,构成了犯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林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本题分数: 10.00 分
解 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