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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10)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2007-9-13 13:47:48 阅读次数:

四、综合题

1.【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4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仅由董事会通过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本案中,购买20000万元属重大资产,已超过公司资产总额(20000/50000)4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非董事会决定。

(5)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7)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②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05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8)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答案】

(1)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③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优先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2)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B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①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③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4)债权人A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1480/6051×120)。


3.【答案】

(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不成立。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答案】

(1)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必须事先签有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该种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有权拒绝。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该票据属A、B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A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

(3)D、C 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①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和发出追索通知所需的费用,故追索金额52万元合法。②C的理由不成立。背书时间和付款日期均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C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①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盗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②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C承担的责任包括:凡属于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人,应对票据伪造和变造负文义责任;D、E 属于C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C对其后手负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C同时对 A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

(5)A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A向E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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