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首饰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丙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担保授权。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首饰运送至乙所在地,但是乙认为首饰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首饰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首饰的售价。乙同意甲建议,但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1个月到期后,乙企业以资金流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债务,于是甲要求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不知道该合同变更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甲于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丙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保证?
(2)丙是否有担保的资格?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A公司向B 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A 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 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于4 月6日向A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A取得票据后不慎被C盗窃,C将票面金额改为5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A将票据背书转让C”的字样,盗盖A公司公章;之后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E到期向B提示付款,B以A取得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C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C 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公司之间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B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D、C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4)C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5)若C 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A未接到追索通知,A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