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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
|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2007-5-2 4:40:43 |
第六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概念: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2、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背) 注册会计师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不仅受到错报风险的影响,还受到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但仅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难以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3、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比如:监盘存货只为存货的存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不能证明存货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认定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获取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3)与某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4.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的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审计证据的评价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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