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 考生凭《报名凭证》于2007年9月6日—9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在定西路1118号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范围、方式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七、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申请者应向报名点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留下复印件)和具备免试条件的有效证明,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其余科目仍需按规定参加考试。 八、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规定,统一订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版的考试教材。考生在报名时可当场自愿订购。 九、 考试成绩认定和核查 1、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2、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3、考试成绩约在12月中旬通知考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海市财税局网站或声讯电话都可查询。 4、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5、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十、英语测试 在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时增加英语测试,测试时间为9月17日9:00-11:00.参加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和已取得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测试,测试合格发放合格证。英语测试合格不作为取得全科合格的必备条件。报名简章及具体报名办法网上另行通知。 十一、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1.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2.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